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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教研室科学与教育中心章程I. 总则
1.1. 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以下简称“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教研室下属的科学与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科教中心”),是根据莫斯科大学及法律系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学术机构。
1.2. 中心为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的下属实体结构部门。
1.3. 中心在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莫斯科大学及法律系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
II. 中心的目标与业务范围
2.1. 中心的核心目标包括:
  • 推动基础法学的发展,重点涵盖:国家与法理学、比较法学、政治与法律思想史、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法学理论与方法论等领域;
  • 建立部门法学(如民法、刑法等应用学科)与基础理论法学之间更紧密的互动纽带;
  • 强化教研室之间及跨学科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 促进法学前沿研究与法学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
中心的设立旨在推动科研活动的创新发展,开发全新的科研与教学理念及研究方向,并在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领域构建高效的**“科研-教育一体化”**机制。
2.2.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心开展以下活动:
  1. 组织并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
  2. 围绕中心核心课题,组织并举办国际与国内学术会议、圆桌会议和高级研讨会;
  3. 围绕特定课题,组建常设或临时的青年及专家科研团队、委员会及专家组;
  4. 促进国内外从事基础法学研究的学者进行紧密学术联合;
  5. 积极吸引优秀教师、博士研究生(Aspirant)及广大学生参与前沿科研活动;
  6. 与法律系其他部门、莫斯科大学其他院系以及学校管理层进行高效互动与合作;
  7. 研发创新的教学大纲与课程方案,确保法学研究与高端法学教育的相辅相成;
  8. 组织基础法学领域高水平学术文献、教材和专著的编写与出版;
  9. 与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互动,包括参与国家重大法律草案的起草与立法咨询活动;
  10. 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的专业法律评审与咨询活动;
  11. 参与科研人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非学历高级进修与职业培训项目;
  12. 开展法学领域的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法律知识的社会普及;
  13. 与相关的优秀非政府机构和组织在中心课题范围内开展多维合作;
  14. 建立并积极发展与俄罗斯及国际知名教育机构和学术组织的国际合作关系;
  15. 与主流大众媒体合作,向公众阐明基础法学研究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16. 建设面向学生和教师的传统纸质与现代化电子图书馆;
  17. 利用社交网络及新媒体平台,开展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发展动态的信息交互;
  18. 开展旨在实现中心目标且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未予禁止的其他合法活动。
III.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3.1. 为实现其既定目标,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中心有权:
  1. 独立或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2. 就科学研究的推进和法学教育的组织工作,向法律系及莫斯科大学领导层制订并提交建设性提案;
  3.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决策论证与制定;
  4. 自由传播和展示有关其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的信息;
  5. 有权合理使用莫斯科大学及法律系为其拨付和提供的财产、教学及科研场地;
  6. 在教学资源充裕的情况下,可在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大楼内获批调配专用教室以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3.2. 中心承担以下义务:
  1. 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莫斯科大学及法律系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 每年度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提交详细的成果报告;
  3. 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办公室(系务会)的要求,及时提供中心的相关行政与学术文件资料;
  4. 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办公室的要求,提交关于中心所分配教室及科研设备的使用情况报告;
  5. 每年度向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术委员会提交中心年度工作报告,以供审议与批准。
IV. 中心的领导机制、组织架构与工作组织
4.1. 中心核心科学研究方向:
  1. “国家与法理学” (General Theory of State and Law)
  2. “比较法学” (Comparative Law)
  3. “政治与法律思想史” (History of Political and Legal Doctrines)
  4. “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 (Philosophy of Law and Methodology of Legal Science)
  5. “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of Law)
4.2. 中心的领导架构由以下职位组成:
  • 中心学术负责人
  • 中心主任
4.3. 为协助中心领导层开展与优秀学生、博士研究生的沟通,学术负责人可在优秀的博士生或学生中指派一名或多名中心学生事务导师(协调员)
4.4. 中心的学术负责人由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教研室主任直接担任。
4.5. 中心的日常行政与学术运行由中心主任主持。
  • 中心主任一职由学术负责人提名,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教研室的在职教授或教学科研人员中选任。
4.6. 中心学术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 决定并规划中心的核心活动与中长期研究方向;
  • 全面统筹和组织中心的工作;
  • 任命中心主任;
  • 从本教研室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或学生中选拔并任命中心学生事务导师;
  • 在法律系、莫斯科大学校行政部以及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和组织的关系中代表中心;
  • 审批中心重大科研与教学项目的参与人员及研究团队名单;
  • 审定并批准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成果报告;
  • 向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关于中心改组、撤销以及修改本章程的正式建议;
  • 监督中心对俄罗斯联邦法律、莫斯科大学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4.7. 中心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 负责具体组织各个科研方向的日常学术工作;
  • 编制中心各科研方向的具体工作计划与成果报告;
  • 向学术负责人推荐科研与教学项目的拟参与人员人选;
  • 受中心学术负责人委托,在法律系、莫斯科大学校行政部以及与其他机构和组织的关系中代表中心处理相关事务;
  • 根据中心学术负责人的提议,向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教研室汇报各科研方向的阶段性学术成果。
4.8. 中心学生事务导师(协调员)履行以下职责:
  • 就中心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搭建起与广大学生、博士研究生的联络桥梁;
  • 协助中心领导层高效组织和举办各类学术及讲座活动;
  • 向学术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提交关于学术活动规划、内容以及中心未来发展的学生视角建议;
  • 负责定期召集并组织中心的学生骨干(学生会/科研社团)会议。
4.9. 中心的日常活动在自愿基础上,积极吸引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的优秀教师、博士研究生、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共同参与。
4.10. 为开展高水平的科研与教学活动,中心亦可邀请莫斯科大学其他院系和结构部门的顶尖教师及科研人员、其他国际和国内知名科研教育机构的专家、国家权力机关的高级官员及其他行业精英共同加入。
4.11. 中心的运行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开展合法的创收活动所得的收入、科研课题基金、以及社会各界的友好捐赠。

4.12. 中心在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大楼内配有专门的教室及多媒体场地,用以面向学生开展高水平的主题讲座和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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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负责人信息:
  • 职务: 国家与法理学及政治学教研室主任
  • 姓名: 埃莉萨维塔·亚历山德罗芙娜·弗罗洛娃 (Елизавета Александровна Фролова)
  • 学术职称/学位: 法学博士 (доктор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наук)